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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主办、财政补贴并最终由政府兜底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它不同于商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是指我国城乡居民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后,在年老不能从事生产劳动时,从国家和社会取得帮助,享受养老金,以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一、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具有于都县户籍的城镇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流程 新参保缴费对象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社保卡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于都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委托代扣申请表》。 没有社保卡的对象可以使用本人的农商银行存折(卡)缴费。 三、如何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年缴费,实行银行代扣代缴。 首次办理银行代扣代缴的缴费对象,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社保卡或农商银行存折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于都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委托代扣申请表》,以后每年只需将当年应缴的保险费(不低于300元)存入本人捆绑代扣保险费的社保卡或农商银行存折。 县农保局与农商银行联网,于每月15号扣缴,并同步记入每个参保对象的个人账户。 每年集中缴费的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 四、缴费标准和补贴标准 一、缴费标准:现行缴费标准共11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一年一定,多缴多得。 二、补贴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 【提示:补贴仅限当年度缴费。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缴费标准及对应的补贴标准 3000元每年(补贴100元) 五、计发标准 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月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现行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80元,国家将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139,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利息组成,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越多,养老金标准就越高。 长缴多得: 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积累总额越多,在缴满15年的基础上,每多缴一年每月可增发基础养老金2%。比如:参保对象缴满44周年,在缴满15年的基础上,实际多缴29年,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现行标准80元)为80元×2%×29年=46.4元。随着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提高,增发部分也将随之增加。 六、如何领取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农商银行存折(卡)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到村(居)委会或乡(镇)劳保所办理领取手续。并将资料的复印件上交,经复核后办理养老金发放。 七、资格认证 待遇领取人员每年4—5月需携带二代身份证到当地村委会指定地点进行资格认证,在县城居住的对象可就近到县农保局或县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窗口进行资格认证。 对未按时进行资格认证的对象,将停发其养老金,待其认证通过后恢复。 八、政府代缴 政府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代缴保险费,代缴标准为100元/年;农村已扎二女户夫妇及计生特困家庭,代缴标准为300元/年。 九、丧葬补贴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可以依法继承。 遗体火化的,政府为其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领取人员死亡当月享受基础养老金的12个月金额。 其亲属应在该领取人员死亡的次月10日前到各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相关手续。 关系转移: 一、办理条件:目前因信息系统暂时是省内联网,缴费人员户口在本省范围内迁移的可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二、办理流程: 1、户籍由于都县迁出本省外县的,参保对象需携带接收县(市)区农保局开具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身份证复印件及于都县往年缴费的收据复印件到县农保局办理手续,待县农保局审核通过后,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转入到接收县(市)区农保局; 2、户籍由外县转入到于都县的,参保对象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到县农保局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由县农保局开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参保对象将《接收函》提交至转出县(市)区农保局,待其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我县后,县农保局将电话告知参保对象在本县参保缴费。由于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还未在全国联网,所以江西省省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不可以转移。 三、注意事项:关系转移只有缴费人员能办理,待遇领取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