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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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于都城乡居民医保
2018年于都城乡居民医保
2018年于都城乡居民医保
征缴工作开始啦!
参保对象 持有本县户口的民居(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除参加本市职工医疗险保险外。 征缴时间 2017年12月1日—2018年2月28日 政府代缴对象 2017年12月1日前相关部门确定的以下对象由政府代缴,在缴费期间(12月1-12月30日)尚不能确定的,实行个人先缴后退。 1、民政局确认的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城镇低保、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城镇优抚、农村优抚对象; 2、县扶贫办确认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 3、县残联确认的农村重度残疾(1-2级)、城镇重度残疾(1-4级); 4、卫计委确认的计生“一卡通”的农村一女户家庭和已扎二女户家庭的主要成员。 征缴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50元/人/年。2017年未缴费的参保人员,应从2017年度起补缴个人应缴纳的参保费用。
征缴方式
参保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参保对象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参保对象一人一份)、医保卡和2017年的缴费收据到所属村(居)委会缴交现金,家庭成员有职工医保的(携带职工医保证、卡可不参加居民医保),参保以户为单位。
注意事项
1、非参保缴费期内原则上不办理新参保和中断续保手续(新生儿在出生6个月之内办理参保缴费)。
2、如果2017年和2018年没有参保的,2019年参保时必须从2017年起补缴个人缴交部分。